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1)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
①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
②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例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等等。
(2)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1、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2、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四、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处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
(1)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
(2)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
六、检察监督原则
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七、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